买官被骗又获刑,该!

1961年出生的秦爱国,1982年参加工作,历任辽宁锦州中学教师、教导处副主任、锦州一高中副校长、校长,锦州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不过,秦爱国并不满足于副局长一职,他一直希望能够早日“转正”。

为此,他两次请商人史某出资,请“高人”帮忙运作职务升迁事宜,前后共花了190万元。而为了报答史某,秦爱国两次违法透露招标信息,让史某赚得盆满钵满,却给国家造成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最终,秦爱国因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3个月。本想升官来着,最后却锒铛入狱,这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为买官被骗两次

锦州市台新公司、锦州市睿智公司实际控制人史某(另案处理)为了在承揽锦州市教育局工程中得到秦爱国的照顾,在得知有位“高人”能办理提拔升职之事时,特意将此人介绍给了秦爱国。

2011年六七月份,秦爱国与“高人”张某(另案处理)在沈阳的一家茶馆初次见面,二人一见如故,聊了一个多小时,张某夸口称自己在省里认识人,能帮助秦爱国坐上教育局局长的位子,升官心切的秦爱国对这位“高人”的话深信不疑。最后,张某表示运作此事“大概需要140万”,秦爱国则告诉他:“只要帮我当成教育局局长就行,钱的事不用跟我谈。”

秦爱国的意思是,这笔钱要由史某替其出,他同时表示,就算是他借的,等他当了局长后再慢慢还。史某考虑到将来有求于秦爱国,也就同意了。

2011年8月份,史某与秦爱国一起去沈阳万豪酒店交给张某40万元定金,这40万元是现金,装在一个用胶带粘好的盒子里,满满一盒。此时的秦爱国怎么也不会想到,他遇上的“高人”竟然是个骗子。

张某后来供述,他在辽宁省根本就不认识什么人,他也根本没给秦爱国办事找人,当时他正缺钱,这140万元不是小数目,正好能解他的燃眉之急,所以才说了谎。张某还表示:“我当时出于好奇心,我就觉得秦爱国怎么这么有魅力,竟有人愿意出140万元给他买官,我就想见见他什么模样。”至于秦爱国给他的这笔40万元的定金,他说:“我把这40万元钱放家里了,后来这40万元我在江西做生意投资用了。”

2011年年底,张某又向秦爱国催要剩下的100万元。事情还没办成就索要全款,一般人遇到这种情况难免会觉得不放心;可一心想着升官的秦爱国却丝毫不敢怠慢。很快,他和史某便用两个袋子装着100万元现金再次前往沈阳万豪酒店与张某碰面,张某表示100万元现金目标太大,要他们把钱存到卡里。后来,史某和秦爱国在附近的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办了两张借记卡,每张存入50万元,并将两张卡连同密码一起给了张某。

张某后来在ATM机取钱时发现这两张卡取不了钱,还很生气地给秦爱国打电话要钱,并把一张工商银行卡号告诉了他。大约过了半个月,秦爱国等人又乖乖把100万元余款打到了张某的工行卡上。这100万元钱也被张某用在江西投资做生意了。
后来,锦州市教育局新任局长走马上任,秦爱国和史某这才发现被骗了,二人连忙给张某打电话要他还钱。张某发现事情败露,也害怕了,先后三次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给史某退回60万元。

都说吃一堑长一智,然而,秦爱国被骗一次之后,却一点也不长记性。经查,2016年,秦爱国再次指使史某帮其谋取职务升迁,史某于是出资50万元交给个体商人蔡某,并通过蔡某委托他人办理此事。然而事与愿违,秦爱国的“局长梦”再次落空。而史某送出去的这50万元,也只追回10万元。

一审获刑7年

纸是包不住火的,卷宗显示,2018年4月24日,秦爱国东窗事发,与其妻蒋爱群一同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23日,秦爱国被批准逮捕,蒋爱群则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针对这两次买官经历,秦爱国辩称,2011年至2012年期间,他曾通过史某介绍认识柳某、张某,让此二人帮助晋升锦州市教育局局长,曾与史某去沈阳会见过柳某给介绍的北京人张某,该人称能够帮忙晋升,但其后来未给张某送过钱款。史某曾向其提出通过蔡某找人帮助办理其晋升锦州市教育局局长一事,其没有同意,对史某、蔡某花钱找人办理其晋升局长职务一事不知情。

但这一辩解未被一审法院采纳,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史某为谋求秦爱国的帮助自愿出资140万元请托他人办理秦爱国职务晋升事宜,秦爱国明知将来史某经营的公司在承揽教育局工程中可能存在请托事项,仍授意史某支付相应款项请托他人为其办理职务晋升事宜,其行为性质属于变相受贿。

一审法院还查明,虽然两次买官均告失败,但史某的付出却没有白费,2013年,秦爱国在任锦州市教育局副局长期间,在主管锦州市特殊教育专用教学设备项目的工作推进中,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授意工作人员向史某透露项目信息及资料,由史某参与编制项目采购方案、招标文件,参与投标人答疑,最终帮助史某在上述项目采购中高价借壳中标,使其非法获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0余万元。

法院同时查明,2012年年底,秦爱国在负责原北湖中学和原化工医药职高土地出让变现事宜期间,为金港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尹某竞拍地块及竞拍后搬迁提供帮助,此后金港在此地块开发北湖山庄期间,经秦爱国与尹某沟通商定,秦爱国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购买实际市场价值人民币78万余元的北湖山庄33-14号楼,差价人民币38万余元由尹某承担。

秦爱国指使其妻蒋爱群到金港公司交付房款40万元,金港公司向其开具78万余元收据,后蒋爱群以儿子秦明名义办理相关房屋手续。后期蒋爱群将33—14号住宅调换为32—2号,并补交增加面积部分的房款12万元。

2019年12月30日,黑山县法院对秦爱国、蒋爱群犯受贿罪及秦爱国犯滥用职权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秦爱国犯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蒋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加刑3个月

一审判决后,秦爱国提出上诉。黑山县检察院也提出抗诉称,2014年,秦爱国在主管锦州市教育局“三通两平台”项目工作推进中,又一次滥用职权帮助史某借壳中标,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586万余元,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判对此情节犯罪事实未予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秦爱国量刑畸轻。

二审法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锦州市教育局推进锦州市教育信息化“三通两平台”项目建设,在该项目推进过程中,秦爱国授意规划财务处处长戴某(另案处理)将锦州市教育信息化“三通两平台”及局直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改造实施方案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泄露给史某,同意教师教育处处长杨某(另案处理)向史某透露项目信息及资料,由史某参与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招标文件,参与投标人答疑,致使史某借壳荣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2899.888万元的价格中标。经鉴定,当时市场价格为2313余万元,该项目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为586万余元。

也就是说,史某两次帮秦爱国买官,得到了超额回报;而秦爱国两次滥用职权,却给国家造成上千万的经济损失。

锦州中院最后认定,秦爱国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及指使妻子蒋爱群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秦爱国与蒋爱群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秦爱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蒋爱群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免除处罚。秦爱国、蒋爱群违法所得财物,应予追缴,上缴国库。秦爱国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秦爱国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秦爱国已退缴部分受贿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但原审判决对秦爱国、蒋爱群共同受贿所得财物未予追缴,对秦爱国在锦州市教育局采购“三通两平台”项目中滥用职权的行为未予认定,锦州中院对上述两项错误予以了纠正。

2020年7月31日,锦州中院依法做出二审判决:秦爱国犯数罪,应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依法追缴秦爱国、蒋爱群共同受贿所得财物人民币38万余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文/钟鸣)

来源: 《清风》杂志第1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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