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根灵,梁山法院的做法没有错,错在自己不该参与。

“法拍房”,即“法院拍卖房产”,是被法院强自执行拍卖的房屋。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而被债权人经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债务人名下房产拍卖,以拍卖所得案款偿还债权,而在该规程中进行拍卖的房子就是“法拍房”。其拍卖形式就是法院委托网络平台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依法拍卖。

正常情况下,拍卖成功结束后,法院会下执行裁定书,买受人可以直接凭法院出具的裁定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到房产局办理后期过户手续。

法院委托相关拍卖机构依法拍卖房产,竞买人依法参与竞拍,竞拍成功后续交房款,买受人拿着合法文件办理过户手续,这些合法合规的本应该一气呵成的合法交易,但对于山东省梁山县小路口镇的王女士来说,则变成了一件非常闹心、头痛的大事。三年前,六十岁左右的法拍房竞买人王女士穷尽一生的积蓄,通过合法程序竞买房子,三年过去了,房子不但没有得到,而且30多万的购房款至今也没有着落。用她的话说,就是接手了一个“烫手山芋”,几年一路走下来,对她一个近六十岁的老人来说简直就是噩梦一场。

近日,山东梁山县的王女士向本社反映称,她今年近60岁,2017年底,她和家人在报纸上看到梁山县法院委托济宁天和拍卖有限公司关于梁山县文化路南银都庄园1-3-107室房产的公开拍卖的信息,上面显示房屋建筑面积约50.09平米,参考价30.38万元,保证金3万元。为了今后生计,经家人多次商议后,决定参与竞拍。

(王女士交付的保证金3万元凭证,取得竞拍资格)

王女士按照报纸上的公告指示,遂于2018年1月3日通过中信银行转账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账号上3万元保证金。1月4日,王女士在中拍协网络拍卖平台参与竞拍,最后以30.38万元成交价竞拍成功。

1月5日,王女士在济宁市天和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大厅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当场缴付了1.2万元的拍卖佣金。

拍卖行后来开具的1.2万元交易佣金发票)

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合同约定,王女士与1月8日再次通过中信银行将剩余购房价款273800元转账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上。

(王女士支付的法拍房余款27万左右)

(拍卖行和王女士共同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法》52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买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为拍卖法中规定的,是拍卖活动成交的书面文件,也是递交给法院的成交证据。按照正常规则,法院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并确认拍卖成交款已到位,一般会在15天内下民事裁定书给买受人,买受人拿到民事裁定书后就可以随时去过户。

打款间隔一个星期后,王女士和家人按照竞拍后的程序到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希望拿到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执行局法官告知说:程序还没走完,还要等,等通知。后来,他们多次到法院问询,得到还是同样一句话:再等等。在一直杳无音讯的情况下,王女士家人找到了时任梁山县法院执行局赵局长,赵局长当时声称,这个案子属于济宁市中院的,现在被执行人在复议,要等到中院出结果。此时已是2018年年底,时间已过近一年时间,梁山县法院早就应该给予王女士的相关法律文书却一直不予办理,以该案正在执行审查中为理由,一直在推诿扯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权拍卖成交后,该不动产权自拍卖成交时起转移。

《拍卖法实施细则》33条: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买受人需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凭拍卖企业出具的有效成交凭证予以办理。但是,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本是执法部门的梁山县人民法院来说,就是一纸空文。

王女士声称,2019年过后,除了到法院追诉外,她和家人还多次到梁山县纪检会、梁山县法院纪委、济宁市纪委、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纪委、济宁市人民法院信访等相关部门去反映情况,但他们都在互相推诿,均不给予处理意见和结果。2019年12月29日,她再次来到梁山县纪委反映情况,县纪委有关领导高度重视,责成梁山县法院落实此事。按照县纪委的指示,梁山县法院指派执行局具体落实她的诉求,她要求梁山法院执行局提交书面答复意见,但梁山县法院执行局拒不给予书面答复。在她本人多次强烈要求下,法院相关办案人员实在是没办法应付此案,梁山县法院执行局才向她出示了一份济宁市中院的(2019)鲁08执复117号执行裁定书。此时她们才知道,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832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三个月前已经被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也就是此时她们才明白梁山县人民法院为什么三年来迟迟不给予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原因所在。

从上图裁定书上可以看出,2019年9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梁山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房屋拍卖中存在“重大瑕疵”,遂作出撤销梁山县人民法院的(2018)鲁0832执异59号裁定书,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拍卖。

一次顺利进行的房产强执拍卖,梁山法院如果按照法定程序给买受人出具相关文书后,买受人即可办理产权转移。然而,在拍卖确认三年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纸撤销裁定,彻底把王女士给打懵了。“拍卖是你法院,撤销裁定也是你法院,难道对错都是你法院说了算?对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王女士一家严重表示不满。王女士告诉记者,济宁市中院这个裁定已严重损害其利益,三年来我们耗费了巨大的时间、精力和物力,我们一定要梁山法院给我和家人一个说法。从梁山法院到济宁中院,没有一个说是我们的过错,王女士家人说。2021年3月份起,王女士和家人又多次找到梁山县法院执行局,但至今未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条:法院有权根据七种情形撤回拍卖委托,但必须是“在拍卖开始前”。据不愿署名的律师称,梁山法院在作出将被执行人的房产对外委托拍卖的决定前,已经将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不主动还款须承担的不利后果都已明确告知。在相关拍卖行业拍卖成功的情况下,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梁山县人民法院的裁定,明显与梁山县法院之前委托拍卖的法律文书相冲突,这不但损害了法拍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1条: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济宁天和拍卖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上午10点在中拍协网略平台进行了涉案房屋的拍卖,被执行人于2018年1月16日向梁山人民法院提出异议。2018年12月12日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832执异59号裁定书时止,时间已经过去近一年。梁山县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于2018年1月16日提出异议时,就应该及时通知房屋买受人王女士,以协商下一步善后事项。但是梁山县法院没有这样做,作为受买人的王女士一直被蒙在鼓里三年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梁山县人民法院显然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去做,2018年1月16日异议人向梁山法院提出异议,2018年12月12日梁山法院才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要求的15日内审查并裁定,时间跨度相差11个月左右。

同样,因异议人对梁山县法院裁定不服,在收到一审裁定后,于有效时间10日内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济宁市中院在2019年9月5日才作出裁定,审理所用时间也是远远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要求的15日之内审查时间。对于复议给出的裁定,以上两级法院是因为案件太多太忙,还是另有原因,王女士及其家人一直迷惑不解。

王女士说,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名合法公民,合法参与法拍房竞拍,又积极按照拍卖程序前后付款30多万元。三年了,30多万元一直存放在在济宁法院账户上,到目前为止两级法院没有人站出来给我及家人一个说法。我多少次对天发问,在山东省谁来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山东省谁来给我们平民百姓主持公平、正义?我不知道这些事情的出现,梁山法院是不是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作为梁山法院的上级部门济宁中院,又是如何监管的?(王根灵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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